用作能源计量的流量计,应符合《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(试行)》的规定。
(1)用于燃料进出厂结算的计量,±0.1%;
(2)用于车间班组、工艺过程的技术经济分析的计量,±0.5%~2%;
(3)用于工业及民用水的计量,±2.5%;
(4)用于包括过热蒸汽和饱和蒸汽的蒸汽计量,±2.5%;
(5)用于天然气、瓦斯及家用煤气的计量,±2.0%;
(6)用于重点用能设备及工艺过程控制的油的计量,±1.5%;
(7)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其它含能工质(如压缩空气、氧、氮、氢、水等)的计量,±2%。